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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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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政策参阅(第5期)

    2026-04-07 08:38     来源: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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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公布)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共5编、1242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编,明确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二是污染防治编,对现行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整体纳入,从体例结构上,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三是生态保护编,突出系统保护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将有关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流域、区域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梳理、整合,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四是绿色低碳发展编,在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基础上进行梳理、整合,进一步结合现实需要,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领域、重要环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五是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平移、归并、衔接、提升等方式,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2026年8月15日施行后,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

    二、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国家发展规划法》(2026年3月12日公布)共6章3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一是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政策,应当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方向、区域发展和空间格局优化方向。重大生产力布局和自然资源、人口、生态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服从国家发展规划,服务于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二是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实施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优先投向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预算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三是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

    三、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

    《意见》(2026年3月18日公布)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的,原则上要在期满后1年内完成延包工作。为保障流转土地稳定经营,要求依法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引导承包方和受让方充分协商,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承包延期后土地续租事宜,稳定经营主体预期。强化流转土地经营权监管,不鼓励大规模长时间流转农村土地。坚决遏制流转土地“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

    四、中办、国办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定》

    修订后的《规定》(2026年2月28日发布)共5章3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细化完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方面,在原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基础上,新增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实际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方面,分项列举为3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是调整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总则中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应当做到对党忠诚、担当作为、依规依法、保障民生、作风过硬5个方面。第二章聚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损害公利、谋取私利行为以及问题突出的领域,分类列出禁止性规定,每个方面又以“负面清单”方式列项规定了典型表现。三是充实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要求的实施与监督。充实党委(党组)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举措,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的规定;充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的内容,增写外部董事监督、财会监督等规定;增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跨境行为监督、廉洁文化建设等内容,健全从业管理规定等。

    五、国务院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修改后的《条例》(国务院令第832号,2026年3月12日公布)共6章3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针对行业协会商会合并与退出难问题,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对存在会员或者机构规模过小、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业务交叉重叠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合并;对存在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终止。二是针对注销时债务处理缺乏制度规定问题,增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三是针对申请注销登记缺乏履行主体问题,明确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提出,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

    六、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6〕40号,2026年3月30日发布)强调:一是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精准辨识和依法查处平台企业无正当理由,利用搜索排名、经营评价、算法控制等手段,或在补贴、优惠、红包、折扣等活动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平台经营者借审核管理不当干预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二是防治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要结合交易方在行业中的地位、交易习惯、对中小企业以及整体市场秩序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对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是否具有优势地位进行综合判断。准确认定违法行为,主体应当为大型企业等经营者,行为上必须具有滥用优势地位的具体表现,并且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并形成了拖欠账款事实。三是制止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常见、高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正确把握擅自将他人商品名称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规定的构成要件,合理界定混淆行为帮助者、违法商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四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积极指导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有效防范泄密风险。


    ※法律清理工作

    《立法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按照《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了法律清理工作。202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104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宣告失效。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定对35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宣告失效,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曾经发挥重要作用,但已经不适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应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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