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1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广西河池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桂政发〔2024〕24号) | |
发文字号:桂政发〔2024〕2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3日 |
广西河池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已列入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为做好广西河池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西河池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位于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境内,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由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及地面开关站等组成,电站设计装机容量140万千瓦。该工程承担电力系统调峰、填谷、储能、调频、调相和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建成后对促进广西新能源的开发和消纳,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广西河池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上水库位于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五地村邓家屯南侧,正常蓄水位784米。下水库位于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北西侧,正常蓄水位334.5米。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涉及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宝坛社区和五地村。上水库淹没区居民迁移线、耕地、园地征收线、一般专业项目淹没线按正常蓄水位加高2米确定;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征收线按正常蓄水位确定。下水库淹没区居民迁移线、一般专业项目淹没线按20年一遇洪水回水水面线与正常蓄水位加1米安全超高的外包线确定;耕地、园地征收线按5年一遇洪水回水水面线与正常蓄水位加0.5米安全超高的外包线确定;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征收线按正常蓄水位确定。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审定的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具体范围由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西河池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进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改变土地地类,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管道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
(四)开荒、造田、造地、造鱼塘和种植果树、树木、竹类等经济作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强对广西河池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的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其他人口。对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负责其搬迁安置,不享受搬迁安置政策。
五、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告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公布通告,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将通告精神传达给广西河池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区域内的广大群众。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对煽动群众制造事端,阻碍征地、阻止移民搬迁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广西河池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所有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作完成。若广西河池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核准,或者核准后因故未能按期开工建设导致核准文件失效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通告的变更、延期、失效或者撤销等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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