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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 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23〕66号)

    2023-11-01 17: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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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
    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23〕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因地制宜、激励相容,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用3至5年时间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提供坚强财力保障。

    二、清晰界定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合理划分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事权。

    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自治区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二)明晰界定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

    按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其履行的财政事权确定。共同财政事权要逐步明确划分自治区、市、县各级支出责任,按照减轻基层负担、体现区域差别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因素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推动建立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逐步实现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推进同一市县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统一。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要足额安排资金,共同财政事权或下级独立财政事权在工作部署时要充分考虑下级财政承受能力,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避免加重下级财政负担和影响下级财政平稳运行。各市制定涉及增加县(市、区)财政支出的政策时,应及时征求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三)扎实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已出台的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共文化、应急救援等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3年底前,各市对照自治区已出台的改革方案,制定本地区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在统一制度框架内,分级明确财政事权、保障方式等;以后年度根据中央和自治区部署要求,高质量落实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三、理顺自治区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

    (一)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市县收入划分。

    1.合理划分自治区与市县财政收入。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由自治区与市县按比例分享,并由自治区本级分享较高比例。金融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作为自治区本级收入。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等自治区收缴后按比例返还市县的非税收入,逐步实行就地按比例分级入库。(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2.适度增强自治区本级调控能力。自治区本级适当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结合资源集中度、资源税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确定自治区本级分享比例。自治区本级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全部用于增加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结合实际完善自治区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按规定合理调整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调库清算节奏,缓解退税相对集中市县的退税压力,确保退税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逐步规范设区市与所辖城区之间的收入关系。

    各市要规范与所辖城区的收入划分,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税种分享比例。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全面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自2024年起逐步实行规范的收入分享方式。对非税收入(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可采取总额分成、分类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逐步加以规范。同一税费收入在设区市与所辖城区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规范财政收入管理。

    1.加强财政收入预算和执行管理。结合税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合理编制各级收入预算(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算),建立各级收入预算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制度。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和乱收费,严禁非税收入混库,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2.清理规范收入返还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完善自治区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一)厘清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1.优化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担负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等职责的重要功能区域倾斜,不指定具体支出用途,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区和设区市要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增长机制,结合财力状况、均衡区域间财力需要,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2.优化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用于履行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上级拨付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安排用于履行相应财政事权。编制预算时,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暂列一般性转移支付。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常住人口规模、区域面积等,结合政策需要和财力情况等,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落实各级支出责任,确保共同财政事权履行到位。(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3.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市县干事创业等,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严禁违规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逐步退出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相关领域,整合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转移支付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健全自治区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根据财政事权属性,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管理办法,围绕政策目标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应选择与财政收支政策有较强相关性的因素,赋予不同因素相应权重或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运用财政困难程度、支出成本差异、绩效结果等系数加以调节,采取公式化方式测算,体现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支持重点。确需以项目形式下达的转移支付可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按照规范程序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分配;跨年度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下达转移支付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2.健全完善保障与激励并重的转移支付制度。围绕“兜底线、促均衡、保重点”目标,调整自治区以下转移支付结构,优化横向、纵向财力格局,推动财力下沉,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动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加大转移支付激励力度,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下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相衔接的同时,对努力程度高、经济发展快、财税贡献大、资金使用绩效好的下级政府加大激励力度,强化绩效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建立健全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

    (一)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事务管理及执行方式、机构职能调整等客观实际,动态调整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健全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全区经济发展、财政自给率变化、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二)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

    探索建立自治区以下区域间均衡度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评估。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情况,结合自治区以下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分布和规模、财政收支均衡度等变化和优化收入结构等要求,适时稳步调整自治区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自治区通过合理调整收入分享方式或分享比例等办法,抑制收入虚收空转行为。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体制调整,涉及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等具体办法,应依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各类转移支付动态管理。

    建立转移支付清单制度,严格各类转移支付设立条件和决策程序,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根据自治区以下区域间均衡度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完善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事前绩效评估和事中绩效监控,探索建立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重点的后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后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强化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管,科学高效、规范合理用好资金。健全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将与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对应的各级财政资金纳入直达范围,加快资金分配下达,专项调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根据支出轻重缓急和项目实际进度统筹安排支出,更好发挥惠企利民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规范自治区以下财政管理

    (一)强化市对城区财政管理。

    各市要进一步落实对城区财政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断理顺市与城区收入划分,清晰界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对城区转移支付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统筹推动城区协调发展,逐步缩小财政困难城区与市本级及其他城区之间的差距。自治区财政厅定期分析评估各市本级和所辖城区的人均财力、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等指标,研究将市对城区财政管理情况、评估结果等纳入转移支付测算、国库库款调度、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财政管理绩效考核与激励,督促引导和强化市对城区财政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

    未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含园区,下同)等预决算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市县政府的部门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市县政府的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各市县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模式,更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各市县要加强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保持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强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举债融资约束和监督,坚决遏制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切实防范债务风险。(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自治区财政直管县改革。

    按照突出重点、利于发展、管理有效等要求,逐步调整优化自治区财政直管县的范围和方式。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发展潜力有限、财政较为困难的县,纳入自治区财政直管县范围。对由市管理更有利于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增强发展活力的县,适度强化市的财政管理职责。(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做实县级“三保”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自治区兜底”要求,县级要坚持“三保”预算编制优先、预算执行优先和库款保障优先的“三个优先”原则,全面落实“三保”主体保障责任;市履行帮扶责任,指导帮助所辖县(市、区)筑牢兜实“三保”底线;自治区履行兜底责任,研究制定自治区“三保”支出范围和保障标准,加大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并重点向“三保”需求大、财力覆盖“三保”支出倍数低的县(市、区)倾斜,支持基层全面落实“三保”责任。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自治区对县级“三保”支出预算安排方案的审核制度,强化“三保”支出预算执行硬性约束。加强“三保”支出库款保障和运行监测,强化技术支撑,逐步实现“三保”动态监测预警,实现“三保”预算编制、指标下达、预算执行、资金拨付全程贯通,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快消化存量财政暂付款,严控新增财政暂付款。结合实际逐步推动“三保”相关转移支付纳入自治区对下直达资金范围。做好“三保”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

    加强财力薄弱乡镇支出保障,防范化解乡镇财政运行风险,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经济发展实力较强的乡镇,要进一步研究完善财政管理,健全与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相匹配,顺应城乡融合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激发其经济发展活力和依法理财积极性。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和应用,调整优化乡镇财政职能,强化县级财政对乡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效率和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加强政府债务管理

    坚持自治区对全区债务风险负总责,自治区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对本地区债务风险各负其责。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任,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盘活变现资产资源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降低偿债负担。严禁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严禁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健全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机制,一般债务限额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应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等相匹配,并结合各市县专项债券项目储备质量、债务风险、存量债务化解和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建立激励奖惩机制,促进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完善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和违规使用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改革。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于2023年底前研究出台市与城区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目标和实施步骤,并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县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完善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更好发挥乡镇一级财政职能作用。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指导督促,积极配合市县推进改革,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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