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28号) | |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20〕28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2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建立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扶贫协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等)、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
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章 资产确权
第四条 扶贫资产分为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到户类扶贫资产。
(一)公益性扶贫资产: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
(二)经营性扶贫资产: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贫困户自身发展生产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县内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原则上归所在县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县、乡(镇)、村级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作为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到户类扶贫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教育卫生领域扶贫资产按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产权归县级人民政府所有。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产权不明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六条 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鼓励进行资产登记,无需开展移交、收益分配、处置工作。
第七条 对“十三五”规划实施以来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2020年6月以后形成的扶贫资产在项目验收后,完成资产登记工作。
扶贫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由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
第八条 扶贫资产采取信息化方式,统一实行绩效管理,具体由全区各级扶贫部门统筹。各相关产权单位要及时采集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信息,填写《扶贫资产管理绩效表》并在广西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上对资产类型进行标识,完善和更新资产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系统核验无误后的信息数据,方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关产权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九条 全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
资产产权属于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
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类型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扶贫资产,由村委会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二)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性扶贫资产,村委会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三)对光伏电站、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四)对投资入股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委会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信息。
第十条 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公益性扶贫资产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经营性扶贫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专项列支,到户类扶贫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承担。县级相关部门视财政资金情况对资产管护予以适当补助,其中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扶贫资产的管护可用扶贫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每年3月,扶贫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清算。县、乡、村三级管理的扶贫资产,要公示清算结果。年度所得收益优先用于贫困户增收脱贫和贫困村脱贫摘帽,稳定脱贫摘帽后,可用于贫困村提升工程和乡村振兴,收益分配结果要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除到户类扶贫资产外,其他类型扶贫资产净收益可分配给贫困户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支出、帮困救助、计提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收益分配根据稳定脱贫摘帽情况动态调整。收益初次分配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后,在二次分配时向未脱贫户或脱贫尚不稳固的脱贫户倾斜,避免平均主义。不得从扶贫资产净收益中提取村级组织管理费和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研究,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报县级财政、农业农村、扶贫部门备案。收益分配坚持“不养懒人”原则,对完全没有劳动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要设置一定的分配条件,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对现有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完善收益分配机制,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益。
第十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扶贫资产的,应履行报批手续,拍卖、转让扶贫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用扶贫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和市级扶贫、财政、农业农村及其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开展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全区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做好扶贫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扶贫资产的管理效率。县级扶贫、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县级审计部门对乡(镇)领导干部以及乡(镇)对村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扶贫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全区各市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自治区将扶贫资产管理作为市县党委和政府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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