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18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试点县统筹整合各类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20〕24号 | |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20〕24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6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央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有关文件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试点县统筹整合各类涉农基建投资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任务目标,加强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改革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管理体制,创新资金分配机制,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自治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的统筹整合工作,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工作推进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自治区各职能部门改革推进工作方式,主动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来谋划和推进,以涉农工作和项目的整合促进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的统筹整合。
坚持顶层设计。聚焦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从自治区层面制定完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统筹整合,明确支持方向、目标任务、考核机制和奖惩措施,引导和激励试点县开展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统筹整合。
坚持规划引领。试点县要紧紧围绕《广西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本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主导产业,以规划引领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可以在不同年度之间统筹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区域,做到每年“规划一片、建设一片、建成一片”。
坚持上下联动。自治区下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赋予试点县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统筹整合的自主权,指导相关设区市及试点县参照自治区做法加大本级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把自治区切块下达的涉农基建投资资金与本级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集中实施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多行业融合、集中连片治理的重点项目。
二、整合资金范围和试点范围
(一)涉农基建投资资金整合范围。
涉农基建投资资金整合范围主要是自治区安排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乡村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除自治区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外)、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治部分)、自治区公路水路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包含原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河长制补助支持的部分)、库区移民发展专项资金、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用于“三农”建设部分)。
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已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不纳入整合范围。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涉农项目需要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各市县按要求从各级切块下达的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二)试点范围。
选择部分领导班子强、工作基础好、有参与试点积极性的非贫困县(市、区)列入2020年试点范围,包括南宁市青秀区、扶绥县、象州县、北流市、东兴市、钦州市钦北区、合浦县、鹿寨县。2021年以后,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工作安排,进一步将试点范围拓展到其他非贫困县(市、区)。贫困县(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试点范围。
三、具体措施
(一)合理编制统筹整合方案。
每年3月底前,试点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切块下达的资金和重点任务清单,立足县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本地实际,落实本级资金安排,科学制定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并报自治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统筹整合方案要翔实具体,分年度分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建设任务、责任单位、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资金来源)、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做到可操作、可追溯、可考核。允许试点县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和乡村振兴实际需要作调整,未整合部分继续按原管理办法管理。试点县统筹整合方案可以根据实际收到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对整合规模作相应调整,原则上在当年的12月10日前完善调整方案并重新报备,调整方案要与最终实际整合情况一致。2020年统筹整合方案的制定及初次报备工作,各试点县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制定管理办法。
试点县要加快制定统筹整合使用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管理办法,于2020年6月底前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管理办法要覆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全过程,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重要内容。试点县要根据资金的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目标任务,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三)调整预算安排。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基建投资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到试点县后,试点县财政部门要区分资金来源级次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已报备的统筹整合方案安排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指导按实际用途填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及科目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四)规范资金使用。
试点县可根据统筹整合方案改变资金具体用途,鼓励试点县积极作为、有效作为。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必须以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为目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执行“六个不准”,即不准借统筹整合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基本建设;不准用于平衡预算;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奖金和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不准用于非涉农项目和工作支出。
在“六个不准”负面清单之外,试点县要围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的原则,根据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领域的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自主安排、统筹使用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基建投资资金。试点县可按统筹整合的涉农基建投资资金原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规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公示公告等方面支出。
四、制度保障
(一)切块下达涉农基建投资资金。
纳入试点县统筹整合范围的自治区财政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因素法、目标任务法或绩效考核法分配并切块下达到试点县。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级,自治区有关部门不得明确资金具体用途、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不得提出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无关的任务要求。
(二)加大支持力度和业务指导。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县开展统筹整合涉农基建投资资金有关工作,完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从体制机制上为试点县松绑,不得因整合工作而减少试点县应获得的资金额度,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整合工作。要立足部门职责,加强对试点县的指导,督促指导试点县科学制定统筹整合方案,合理筛选实施项目,完善项目资金日常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综合考核评价。
自治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对试点县统筹整合涉农基建投资资金工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自治区各部门不再对试点县组织专项考核评价。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关注试点县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统筹整合及使用管理成效,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群众满意度等,并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挂钩。对因整合不力导致资金沉淀闲置的,按相关规定收回并调整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统筹整合试点事关全区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在自治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抓好自治区统筹安排的重大工程(项目)任务落实,加强对试点县整合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要做好对试点县整合工作的指导和绩效评价。试点县要切实履行统筹整合主体责任,增强统筹全局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履职尽责能力,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资金,推动统筹整合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监督问责。
全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统筹整合的审计和监督力度,严厉查处以涉农基建投资资金专款专用为由干扰整合,借统筹整合名义违规安排资金用于负面清单项目,因统筹整合减少本级应安排的资金投入,挤占、骗取、冒领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等违规行为。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统筹整合工作推进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自治区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020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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