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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07月28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 红色资源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24〕27号)
    发文字号:桂政发〔2024〕27号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 红色资源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24〕27号)

    2024-08-08 10:5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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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红色资源认定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红色资源认定,是指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开展的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调查、认定、调整工作。

    第二条  在认定、调整红色资源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红色资源认定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

    第三条  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红色资源开展调查、认定。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主要包括:

    (一)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

    (三)具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

    (四)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第四条  全区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应当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

    第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并做好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申报工作。自治区各单位负责本级本领域红色资源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申报。    

    第六条  全区各级各部门申请将本地区本领域红色资源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应按红色资源类别申报。文物类红色资源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报,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申报,档案类红色资源向自治区档案馆申报。既属于文物类红色资源又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的,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申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初审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申报资料,形成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红色资源名录调整建议名单报自治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

    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资料应当规范完整、准确真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红色资源申报文件;    

    (二)红色资源的名称、年代、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价值意义、保存状况、保护责任人,以及相应的图纸、照片和数字化信息等资料;

    (三)红色资源为旧址、遗址、纪念设施等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地理坐标、四至范围、面积以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等资料;

    (四)红色资源为非国有的,应当提交所有权人同意申报的意见。

    第八条  联席会议负责汇总、审核、公示红色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红色资源名录调整建议名单,将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红色资源名录调整建议名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九条  已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资源,无需再提交申报资料,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交目录,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条  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应当设立横匾式保护标志牌,规格分为3种,分别是90厘米×60厘米、60厘米×40厘米、45厘米×30厘米,可根据红色资源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规格。

    第十一条  保护标志牌应当使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底色与文字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样式应当与红色资源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设置在红色资源本体上,不得影响红色资源的展示。

    第十二条  保护标志牌由联席会议实行编号管理,并在公布的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中一并公布编号。

    第十三条  保护标志牌(见附件)正面从上至下应当依次标示自治区级红色资源、红色资源名称、公布机关与公布日期、树立标志机关与树立日期、红色资源编号;背面应书写经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的红色资源简介,正面、背面均采用仿宋字体。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调查、申报及保护标志牌的设立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护标志牌示例


    正面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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