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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8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86号)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23〕86号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86号)

    2023-12-28 12: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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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8日    


    广西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专家的战略咨询和智力支撑作用,强化科技战略咨询,促进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深入实施科教兴桂战略、人才强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创新型广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顾问,是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在国内外聘请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科技决策咨询服务的知名科技专家,原则上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选聘。科技顾问以兼职的方式服务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决策工作。

    第三条  按照服务发展、聚焦产业、突出创新、部门联动的原则,开展科技顾问聘任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技顾问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行端正,作风优良。

    (二)在我国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急需的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重要贡献,有特殊专长和较高学术造诣,愿意为广西经济社会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服务。

    (三)年龄一般在70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能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科技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请不超过15人,每届聘期为3年。

    第六条  科技顾问聘任程序:

    (一)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科技顾问聘任推荐方案并印发通知。

    (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征求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提出推荐名单,送自治区科技厅汇总审核,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建议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书面征求拟聘科技顾问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接落实反馈结果,送自治区科技厅汇总整理。自治区科技厅将反馈结果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聘请并颁发聘书,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实施。

    (五)因特殊情况届中需要增聘的,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和推荐名单,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增聘,聘期在本届结束时终止。

    (六)科技顾问本人提出解聘申请的可予以解聘,因其他原因确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应当予以解聘。

    第七条  科技顾问主要职责:

    (一)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新需求,结合广西发展实际,对全区发展规划、创新和产业体系建设、重大平台园区区域布局、政策制定等提供前瞻性、战略性、可行性咨询意见,服务全区发展战略和宏观决策。

    (二)对涉及我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全局性、综合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或跟踪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三)为我区重大项目、重点科学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重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等提供咨询论证服务,提出决策建议。

    (四)对我区大型骨干企业提出的有关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的重大课题、技术难题等提供咨询论证服务,提出可行性建议。

    (五)参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的相关重大科技交流活动。

    (六)利用和发挥自身优势,协助我区引进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等。

    (七)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科技顾问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1—2次科技咨询活动,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就有关问题邀请科技顾问进行咨询,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科技顾问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或认为有必要提出的课题,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建议或方案。

    (三)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组织科技顾问开展咨询活动,可采取咨询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多种形式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咨询成果。

    第九条  科技顾问待遇:

    (一)科技顾问的待遇实行聘金制,每人每年30万元(税后),按年支付,所需费用从自治区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二)科技顾问为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专项任务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包括差旅费、接待费、活动费、咨询费、课酬费等,由负责专项任务的部门列入预算。符合支出条件而专项经费不足的,由我区科技顾问服务单位筹措解决。专项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管。

    (三)科技顾问应邀参加我区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应邀来广西进行工作考察的,由我区提供工作、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四)科技顾问为我区提供重要信息和有力帮助,争取国家、自治区建设项目而获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五)科技顾问与我区科研院所、企业进行实质性合作,推动产业发展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或解决核心关键技术难题的,给予奖励。

    第十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联动,共同做好科技顾问聘任服务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技顾问聘任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开展科技顾问制度制定、聘任、经费预算及监管、年度总结、绩效评估等工作。建立科技顾问工作档案,记载科技顾问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按季度整理并报送科技顾问的咨询建议。每年12月30日前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科技顾问经费预算及监管、调研咨询、年度总结、绩效评估,以及指导服务单位与科技顾问深化对接合作等工作。每季度末将科技顾问的咨询建议报送自治区科技厅汇总。每年12月20日前将科技顾问年度工作进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三)服务单位负责科技顾问的日常沟通对接,做好科技顾问在广西工作生活服务保障,以及与科技顾问合作开展产学研攻关及成果转化、共建广西院士工作站等平台、选派人员参加带培等工作。 

    (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做好科技顾问咨询建议的采纳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向科技顾问反馈采纳和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科技顾问聘期届满,由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各主管部门对服务单位与科技顾问合作成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聘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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