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26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桂政函〔2022〕78号) | |
发文字号:桂政函〔2022〕78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9日 |
中共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定《灵山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灵山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依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按照《实施方案》设定的范围,将灵山县相关单位和领域需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权划转由灵山县行政审批局行使,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灵山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结合实际确定或调整,并报钦州市人民政府备案。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使后,灵山县行业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划转至灵山县行政审批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但要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支持和配合灵山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职责,特别要注重创新监管机制,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为支撑、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制度。灵山县行政审批局依法依规行使行政许可权,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具体事项、办理流程及实施时间等,确保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行为依法、规范、公开、高效。
五、今后新增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范围内的,原则上由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实施,具体由灵山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钦州市人民政府备案;不在批复范围的,仍由灵山县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已划转灵山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或其他原因转为备案等其他权力事项并以事中事后监管为实施目的的,应划归灵山县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由灵山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钦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坚持便民利企原则,加大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力度,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七、坚持改革创新,担当实干,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改革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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