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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推进改革 逐步完善政策——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解读

    2019-09-24 22: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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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农春友采访人:韦继川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去年10月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持续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相关政策。

    《实施意见》包括五项内容: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健全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三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养老金支付及有关筹资责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丧葬补助金标准,将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由人均不低于400元提高至人均不低于600元,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调整普通城乡居民最低和最高缴费档次。保留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标准。

    健全“多缴多得”的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合理调整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中高档次标准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建立“长缴多得”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为体现长缴多得的制度设计,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随本人月养老待遇发放。

    从2016年起,我区已经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工作,实现养老金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走在全国前列。今后,自治区将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归集基金继续开展委托投资运营工作。(韦继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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