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问答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对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困难提出办法措施。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2019年6月5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面实施自治区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为开展好这项工作,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1.问: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答: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退役军人,强调要把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把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好。2011年以前,依据国家户籍制度管理规定及其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退役士兵安置区分城乡,采取安排工作和回乡务农等方式,基本保证了大多数人员的就业和生活。但从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集中调整,出现了就业渠道变窄、岗位资源较少和较大规模的下岗情况,部分退役士兵在养老、医疗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意见》,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2.问:哪些退役士兵在《意见》保障范围内?
答:《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3.问:《意见》适用哪些情形?
答:《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4.问:申请办理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5.问:首次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答:《意见》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6.问:退役士兵军龄如何认定?
答:退役士兵军龄从入伍时间起算,到退出现役时间止,按照档案材料记载认定,为与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接轨,此次补缴保险的军龄认定具体到月。
7.问:对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意见》规定,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8.问:对补缴年限有何规定?
答:《意见》规定,符合政府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
9.问:由谁来补缴费用?
答:《意见》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10.问:单位和个人无力补缴怎么办?
答:《意见》规定,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适当补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11.问:如何申请社会保险接续?
答:原安置单位存在的,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将所需纸质申请材料提交给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原安置单位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退役士兵个人纸质申请材料后,递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已不存在的,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带齐所需纸质申请材料直接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现场提出申请。
退役时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或其他情况安置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带齐所需纸质申请材料直接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现场提出申请。
12.问: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①服役相关材料。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以上材料,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②个人相关材料。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13.问: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前有中断的是否可以进行补缴?
答:《意见》适用于安置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保的情形。
14.问:待安排工作期间是否可以补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意见》规定补缴。
告知书
广大退役士兵:
你们好!
根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请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带齐以下材料,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原安置单位或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存在的,到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无安置单位的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
材料清单: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1、2项材料。
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政策咨询热线
为做好我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全区各地开设了工作热线,方便广大退役士兵咨询政策。热线电话服务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现将自治区、设区市工作热线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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