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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5-10 08: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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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对评选表彰工作各环节实施主体、申报要求、评审工作流程、监督管理和奖项示范引领等方面进行修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改革优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出新要求,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实践出现了新情况,有必要调整与发展形势不适应的条款。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参评范围。调整完善申报条件,增加政治要求,取消具备法人资格限制,将合法经营时间由“5年以上”压缩至“3年以上”,明确申报导向等。

    (二)调整奖项名额。将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4个”调整为“6个”,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8个”调整为“12个”。具体授奖数量以党中央、国务院对奖项设置的批复为准。

    (三)完善评选标准。明确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评选规定和国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确定。

    (四)规范质量管理相关表述。将相关条款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表述修改为“实施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鼓励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创新,加速推动质量变革。

    (五)优化评选程序。优化各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如明确召开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主任评审会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明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等。

    (六)完善组织管理相关职责。一是完善评选委员会审定评选制度文件等职责,整合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相关职责。二是明确地方政府、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培育指导、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和宣传推广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七)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以不正当手段获奖的,撤销奖励情形等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八)强化奖项示范引领作用。明确获奖企业和组织宣传推广义务,以及地方政府、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宣传推广职责,充分发挥标杆示范带动作用。

    三、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评选标准

    参照中国质量奖评选规定和国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确定。

    四、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申报条件

    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无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五)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积极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在质量提升、创新发展、品牌影响以及组织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自治区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六)已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需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五、如何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当予以注明。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六、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激励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10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奖励补助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

    七、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一)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并为其他企业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发挥质量标杆示范作用。

    (二)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质量管理主人翁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三)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杯、证书,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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