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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农垦国有土地资源资产化 资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函〔2019〕24号)

2019-08-23 14: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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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调处办,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广西农垦国有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7月31日         

 

 

广西农垦国有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创新农垦国有土地资源配置方式,有序推进农垦国有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结合广西农垦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利用价值最大化、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运作和全面推进农垦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导向,不断增强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集团)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综合实力,把农垦集团打造成为特色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的龙头企业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国有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以思想再解放为引领,创新农垦国有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机制,加快实现由土地资源化管理向资产化资本化运营转变,不断增强农垦改革发展动力和活力。

2.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支持。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相结合,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做到政府支持有力、市场导向有效,有序推进农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3.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土地资源禀赋以及发展需要,科学统筹,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坚持先优后劣、先易后难,做到成熟一宗推进一宗,不搞一刀切、齐步走,确保农垦国有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4.坚持依法依规、防范风险。严格遵守国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防范土地资产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实施范围。

农垦国有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覆盖农垦集团已确权登记的全部国有土地,但已纳入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除外;尚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待确权登记发证后再纳入实施范围。

(四)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晰农垦国有土地产权,完善农垦国有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和经营机制,有效盘活土地资源,做大资产总量,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投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土地资源高效运作和保值增值,不断增强农垦集团综合实力。力争2020年底前,农垦国有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有序推进农垦国有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

(一)明晰土地产权。

抓好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牵头单位: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垦局〔农垦集团〕,自治区调处办)

依法依规将农垦集团下属农场、企业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全部转移登记到农垦集团名下。(牵头单位:自治区农垦局〔农垦集团〕;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税务局,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土地分类评估。

根据农垦改革发展需要,制定农垦国有土地分类评估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依规选定第三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对拟入账土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出资人备案。(牵头单位:自治区农垦局〔农垦集团〕;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资委)

(三)转增资本金。

农垦集团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入账,在增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牵头单位:自治区农垦局〔农垦集团〕,自治区国资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三、积极推动农垦国有土地资本运作

(一)优化土地资本配置。

1.明确运作主体。农垦集团作为自治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是农垦国有土地资源资本运作主体。

2.创新运作方式。统筹推进农垦国有土地资本投向优势产业和优质企业,择优将土地以作价出资方式注入下属企业,依法用于产业项目开发建设,或按出让用地投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和对外合作,不断提升土地价值。(牵头单位:自治区农垦局〔农垦集团〕;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资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

(二)规范开展土地资本运作。

1.制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农垦集团分期分批编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包括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方式、价格及理由、处置后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年限等。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依法供应、以土地出让收益注入转增资本金方式的作价出资土地,处置方案要明确收储主体、方式、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注入等内容。农垦集团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牵头单位:自治区农垦局〔农垦集团〕;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资委、财政厅)

2.对农垦集团利用土地资本再投资和其他运作,全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给予支持,按规定给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牵头单位:自治区农垦局〔农垦集团〕,自治区国资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探索开展土地资源证券化。

加快农垦集团以土地收益开展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推进农垦集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土地价值。(牵头单位:自治区农垦局〔农垦集团〕,自治区国资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垦国有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工作由自治区农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市、县(市、区)要大力支持农垦国有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抓落实。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在农垦改革过渡期满后,自治区有关单位要在财税、金融、用地等方面继续加大对农垦集团的支持力度,支持农垦集团开展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运作,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牵头单位:自治区国资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农垦局〔农垦集团〕,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支持农垦集团编制农垦国有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构建农垦集团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新格局。建立垦区土地资源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为推进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提供技术支撑。(牵头单位:自治区农垦局〔农垦集团〕;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农垦土地出让金政策,支持农垦集团发展壮大。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农垦国有土地资源划转变更登记过程中,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享受减免税费优惠政策。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对农垦内部的土地调整划转,有关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垦局〔农垦集团〕,广西税务局)

农垦国有土地评估入账后,国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有关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剔除计算。(牵头单位:自治区国资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农垦局〔农垦集团〕)

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农垦国有土地资源资本化工作,创新农垦国有土地抵押、担保等融资方式。(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垦局〔农垦集团〕,广西银保监局)

(三)强化制度保障。

抓紧制定完善农垦国有土地财政、金融、评估作价等政策,加快形成配套完善和针对性、系统性、实操性强的政策体系,为农垦国有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加强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风险控制管理,重点对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风险控制,确保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工作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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