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西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19〕35号)

2019-08-23 14: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 打印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           

 

 

广西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精神,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区职业院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建设10所左右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30个左右高水平高等职业专业群和100所自治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50个品牌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100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经过5—10年努力,形成具有广西特色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全区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

一、健全职业教育制度框架

把握好正确的改革方向,严把教学标准和毕业学生质量标准两个关口。对标国家教学标准,建立健全以职业学校设置、师资队伍、生均拨款、教学教材、信息化建设、安全设施等资源要素为核心的标准体系。将立德树人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职业教育。推进资历框架建设,探索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全面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到2020年基本完成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按照国家标准,全面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建立完善中等职业星级学校动态调整机制、星级认定结果与自治区财政奖补挂钩机制,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特殊教育学校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在专门教育学校渗透职业教育课程。完善招生机制,各设区市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支持部分学业困难学生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新型职业农民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中小学联合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厅、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实施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高水平高等职业专业群建设计划。鼓励高职学校与企业共建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教师工作站、大师工作站等,为学校人才培养和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提供支撑。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产业学院试点建设,支持建设20个自治区级示范性产业学院。健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具有广西特点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职教高考”制度。广泛开展五年制贯通培养的中高职衔接教育。在学前教育、护理、家政、养老、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大中高职贯通培养招生规模。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坚持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深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工学比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教学资源配置等方面有机衔接。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扩大专科升本科招生规模,鼓励应用型本科院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产教融合型本科职业教育。落实中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等拔尖技术技能人才免试入学政策。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科技推广人才、农村专业服务型人才培养。落实服务军民融合发展要求,共同做好面向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支持适合的退役军人进入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接受教育和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厅)

五、实施教育教学相关标准

落实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充分发挥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发展研究基地的作用,促进校企共同研究专业设置、共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开发教材、共同组建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训实习平台、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实现校企协同育人。实施教师和校长专业标准。将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纳入职业院校质量保障体系,推进落实国家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在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引导职业院校根据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将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推进“学历证书”和“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机衔接,深化教师、教材、教法改革。开发有利于学生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分制,促进书证融通。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按照国家要求,遴选和规范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加强对教育培训评价组织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行业协会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或干预企业办学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

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发挥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主渠道作用,保持职业院校教育培训人数与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大体相当。建设50个自治区级职业教育培训基地。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学校通过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的收入,可申请用于动态调整增加当年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八、推动学习成果可认定、可积累和可转换

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有序开展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要制定相关管理和实施办法,对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成员,支持其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依法依规取得学历证书。对接受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在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时,可免试与专业教育密切相关部分的内容。(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

扩大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范围。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建立健全专业设置定期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引导职业院校优化专业设置。推进“互联网+职业教育”、“人工智能+专业”建设,每年遴选建设10个自治区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认定30门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推动校企深度合作

支持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积极申报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校企合作中,学校从中获得的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可申请用于动态调整增加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分配。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试点,对经过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经过认定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一、打造一批高水平实训基地

重点支持建设100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设区市人民政府与高等职业院校共建公共实训基地。鼓励企业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由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出资建设的共享型实训基地,企业享有相应比例的产权和收益权。提高实训基地规划、管理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二、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每年至少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1个月。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相关实践经历达不到要求的职业院校专业课专任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定期组织选派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访学。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建设若干个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实施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职业院校通过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三、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允许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中层干部、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兼薪。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前提下,教师可以到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加大对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建设,到2020年建成20个自治区级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和退出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四、开创职业教育对外开放新格局

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地方特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赴境外办学、协同企业“走出去”,共建一批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与合作、人文交流基地。办好中国—东盟职业教育联展暨论坛。支持桂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中心成为服务广西、面向东盟国家行业企业的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和青少年文化交流基地。推动桂台职业教育交流常态化。(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五、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凭技能提升待遇,鼓励企业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建立自治区级技术技能大师库,鼓励技术技能大师建立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技术技能大师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国家及自治区重大工程项目联合攻关。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职称比照评定制度,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在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逐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和地位。加大对职业院校参加有关技能大赛成绩突出毕业生的表彰奖励力度。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和世界青年技能日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技能大师进校园”、“劳模进校园”等活动,培育和传承好工匠精神。(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六、健全经费投入机制

自治区与市、县(市、区)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原则,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提高拨款水平。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各市、县(市、区)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组织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工程等。经费投入要进一步突出改革导向,自治区结合财力情况,对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设区市予以适当激励。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完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倾斜政策,健全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奖学金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七、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制度

全面推进职业教育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平台建设,完善自治区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工作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监督,对培训评价组织行为和职业院校培训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落实职业院校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完善自治区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落实督导报告、公报、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组建自治区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

组建自治区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发挥其在政策咨询、专业指导等方面的作用,各地、各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听取咨询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政府可以委托自治区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对全区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校企合作企业、培训评价组织进行指导、考核、评估等。(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九、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守学校意识形态主阵地,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指导职业院校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打造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示范课堂。配齐建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推进职业院校课程思政体系建设,将思想政治理论课内容融入各类课程,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实施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活动。全面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强职业院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职业院校主管部门)

二十、建立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资、税务、扶贫等单位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政策配套衔接,在国家和区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