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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 桂政办发〔2022〕49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23号)

2023-05-06 16:3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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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防止我区部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未批先建,进一步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49号)部分条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桂政办发〔2022〕49号文件第五点关于“新建、续建的高速公路、铁路、航运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中的桥梁、隧道等控制性单体工程,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且已办理用地预审、取得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可先行开工建设,同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未批先建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已经查处到位并完成组卷报批工作的,允许在用地报批红线范围内开工建设。对于用地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要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查;对于用地审批权限属于自治区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要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的规定。

二、对在本通知印发前,已根据该条款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法加快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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