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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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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3-01-31 10: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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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各地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提出在承接审批服务职责较多、任务较重的经济发达镇和重点镇,在整合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可探索设立专门的审批服务机构,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整合乡镇和街道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职责及力量,为审批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2022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基层“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桂政办电〔2022〕24号),在13个有条件的设区市和来宾市全域的乡镇、街道开展基层“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改革试点。截至目前,14个设区市37个试点县区的419个试点乡镇已全部完成试点改革任务,试点成效显著。为全面提升基层审批(服务)能力,结合试点改革实际,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三个方面共十二条工作任务。

(一)推进基层审批(服务)改革。

一是规范平台设置。要求各地整合归并基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乡镇(街道)提供政务服务的场所名称统一规范。

二是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模式。乡镇(街道)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规范乡镇(街道)印章名称,明确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是整合优化资源。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项依法分类整合到乡镇(街道)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事项,统一由基层审批(服务)机构办理,加盖基层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受上级机关委托相关事项,加盖委托机关印章。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整合事项,可结合实际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置窗口集中受理。

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完善本系统基层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各市负责编制、公布本地基层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规范窗口服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将“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纳入综合办事窗口办理,鼓励设置特色服务窗口,提升窗口服务质效。

(二)提升基层政务服务效能

五是着力提升基层政务服务便利度。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推行异地通办、承诺审批、容缺受理等改革。推出政务服务便民利企“微改革”举措。鼓励乡镇(街道)组建政务服务便民流动站。推行帮办代办、引导教办等线下服务。

六是大力推动审批(服务)资源下沉。各市、县(市、区)要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对基层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事项赋予乡镇(街道)实施,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自治区有关部门需优化办事流程,完善表单设计,确保只盖一枚印章。鼓励各市、县(市、区)推动更多事项全程自助办理。

七是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基层审批(服务)机构与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和边界。健全完善审管联动机制,基层审批(服务)机构要将事项办理信息和结构同步推送至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将相关监管信息与基层审批(服务)机构共享。暂不具备通过“桂通办”平台实现信息双向反馈的,基层审批(服务)机构与监管机构协商确定信息共享方式。

八是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围绕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领域,更新、完善乡镇(街道)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打造基层政务公开“一站式”窗口。

(三)加强服务支撑能力建设

九是持续深化“一网通办”。依托“桂通办”平台,实现基层审批(服务)事项一网办理,持续推动“一网通办”从“能办”向“快办”、“好办”转变。

十是推广电子印章应用。全区各级各部门专业业务办理系统要与“桂通办”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基层审批(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使用管理电子印章,提高“无纸化”办理水平,推动更多事项“全程网办”。

十一是推广电子证照应用。推进个人常用证照电子化应用。通过“桂通办”“智桂通”实现电子证照下载、查询、核验。推进基层审批(服务)事项与电子证照关联,实现材料免提交。对于机构调整,导致电子证照部分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及时修改电子证照信息。

十二是持续推进业务专网互联互通。非涉密专网要实现与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外网互联互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与属地电子政务外网主管部门要确保基层非涉密业务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保持实时互联互通。

三、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改革,落实配套措施。加强人员管理,支持统一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二是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与基层审批(服务)机构加强互相业务工作交流。三是强化宣传推广,及时发布改革有关信息,复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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